第四章 綜合評定法
第二十七條 采用綜合評定法的評標總分值由技術標、商務標兩部分分值組成。招標人應按工程類別的不同設定權重,總分值為100分:
一類工程:技術標的權重為20%,商務標的權重為80%;
二類工程:技術標的權重為10%,商務標的權重為90%;
三類及以下工程:技術標的權重為0,商務標的權重為100%。
工程類別的劃分依據《山東省建筑安裝市政工程費用組成及計算規則》(魯建標字[2006]2號)規定的工程類別劃分標準。
第二十八條 評標基準價的確定。
1、設置標底的。設標底為A,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單獨招標的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的投標報價在標底93%至107%(含93%和107%)以內的、其它工程的投標報價在標底90%至110%(含90%和110%)以內的報價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價后的算術平均值為B。若有效報價少于四家(含四家),則不去掉最高和最低價。
設評標基準價為C,則C=A×30%+ B×70%。
2、無標底,設預算控制價的。最終報價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價后的算術平均值(以下稱報價均值)即為評標基準價,若有效標書少于四家(含四家),則不去掉最高和最低價。
第二十九條 報價有效范圍為評標基準價的93%至107%(含93%和107%),超出報價有效范圍的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條 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獲國家、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優良工程獎的,應同時提供獲獎證書和表彰獎勵的正式文件。其他任何證明材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 國家、省、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優秀項目經理,必須同時提供關于授予優秀項目經理稱號的正式文件和獲獎證書;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優秀項目經理,除提供獲獎證書或者授予優秀項目經理稱號的正式文件外,還應提供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優秀項目經理等同于何種優秀項目經理的證明文件,項目經理考評方能計分。其他任何證明材料無效。
第三十二條 投標單位投標書中商務部分得分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共同認定。
投標單位投標書中技術部分得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各自打分。技術標書最終得分為各評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去掉最低分的算術平均值。
第三十三條 評分標準中的同類工程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界定。同類工程應只界定工程類別、建筑面積(工程造價)、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內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內容。工程類別應不低于招標工程類別等級,單體建筑面積(工程造價)不得超過招標工程或者少于招標工程的50%,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應符合招標工程的實際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上一年度是指從上一年1月1日至工程招標公告發布之日,上兩年度是指從上兩年1月1日至工程招標公告發布之日,以此類推。
第三十五條 根據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招標人應選擇綜合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中標。當綜合得分最高的投標人放棄中標時,綜合得分次之的投標人遞補,以此類推。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證書、文件等證明材料必須是原件,復印件一律無效。有關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否則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并對投標人的弄虛作假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